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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-02-10
清末民初的中国包买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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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制度变迁和工业化――包买制在清末民初农村工业化中的历史角色”
周飞舟 《北京大学社会学学刊第一辑》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4年第1期
此文关注的是清末民初时期中国的农村工业化。主要观点归纳如下:
一、民国初年,手工织布业(土布业)已经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是一种“原初工业化”,而不仅仅是一种“男耕女织”型的农业的补充。
在1935年,河北高阳、宝坻、山东潍县三大布区手工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在50%以上,织布的净收入约为农业净收入的3到4倍,超过一半的男性劳动力加入到织布的行列中来,农户一年中用于织布的时间也在9个月以上,这表明织布业已经从农业的补充一跃而成为这些地区农民的主业,称之为“工业化”都不为过。
在江南松江府(上海)的外围地区,如苏南江阴、常州、苏北南通、海门、浙江海宁、平湖,土布通过上海商号大量远销全国,而且开始突破男女分工限制,有一部分男性劳动力也开始加入织布行列,织布工资在大部分织布区都高于农业长工的平均日工资。这是地道的“原初工业化”。
二、在当时大机器生产的洋布大量输入中国的情况下,农村的手工织布业何以能够有如此的发展?在此要分清的是纺纱业与织布业的不同。19世纪口岸通商之后,在外国工业品的冲击之下,中国传统纺纱业几乎完全被摧毁,但与此同时,中国的手工织布业却不仅未被击垮,而且还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。原因何在?
不能排除手工织布技术与效率迅速提高的原因,如用铁轮机代替了拉梭机,但即使在技术提高后,其手工织布效率与动力织机效率比在1/4到1/8之间,技术仍然落后。作者认为关键原因在于土布业内部组织和制度形式上的变化,即从小农的自织自销发展成为“包买制”,即农户从商人处领取原料,带回家做成产品后交换给商人,从商人处领取工资的制度。河北高阳布区的“包买制”尤其发达。当时的农村工业化较量实质是“包买制”与工厂制度的较量。
三、从欧洲工业革命史来看,包买制是敌不过工厂制度的。首先,工厂制度可以实现对生产的有效质量控制,而包买制下却常常有盗用与欺诈行为,交易费用太高。其次,规模分散阻碍了技术革新。那么何以而在中国的那一特殊时期特殊阶段,“包买制”竟然在较量中未显败迹呢?
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资本市场的状况。当时工厂机器多需进口,价格高昂,而资本短缺,银行钱庄利率极高,多在7.2%-12%左右,有时高达20%。工厂主背负着沉重的利率包袱,大大削减了其利润。而包买制商人则需出资购买棉纱和手工织机,再散给农户,无债一身轻。此外,工厂主还要负责高额捐税,而包买制商人则几乎没有捐税成本。
在管理成本上工厂主也是大大地不利。在市场波动极大的当时,包买制商人无需太大投入就可迅速扩大生产规模,而当布价下跌时无需承担太大成本就可迅速缩减规模。其生产网络收缩和铺开都非常灵活。而工厂则无此便利,一旦市场波动,其固定资产或不足或闲置。
质量管理是包买制商人的弱项,他们通过自己的种种制度安排尽可能地弥补了这一弱项。一则是选择机户时凭借传统网络,对其人品可以充分了解,二则用一乡之德高者为“领机”,以有一种担保机制;三则建立取布账、取线账等用账本管理;四则一旦发现有人作假,就以沉重惩罚,即“摘机”,对于农户来说其损失难以承受。有此几条,其质量虽不能完全与厂布相比,但差距也不致太大。
由此综合下来,包买商人竟然可以与工厂主打成平手。
四、包买商人在中国传统小农社会的工业化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?在一个小农传统深厚、小农制度完善、资本极度短缺、商品市场不成熟的特殊时期,它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。正是它而不是大工厂使得中小农户有了机会进入工业化的过程。当然,一旦这一特殊时期过去,包买制商人的作用就有限了。
读完此文,我不禁想到,在此五十年后,上述包买商人的影子又在乡镇企业和浙江村的服装商人身上重现了!而我们却对此未有感觉,以为是全新事物。可见人在历史面前的无知。而另一个令我感兴趣的是,这些包买商人的人格素质、独特文化是什么,他们对于民族性格的发展是何作用?因为经济与人格、文化是相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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